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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医保局发文,影响所有药企

来源:赛柏蓝

重磅政策出台,影响所有药企



01


三年实现全覆盖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宣布计划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

文件强调,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


DRG即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将住院患者按照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以及资源消耗程度的相似性分成一定数量的疾病组。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不再是按照病人在院的实际费用(即按服务项目)一项一项支付给医疗机构,而是按照病例所进入的诊断相关组的付费标准进行打包支付。


DIP即按病种分值付费,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根据各病种费用均值、技术难度等与某基准病种的比例关系确定相应的病种点数,再结合点数单价及各医疗机构开展的总点数计算出支付总金额。


总的来说,两者都是通过先付费的模式,要求医院使用更加有效的方式诊疗。如果医院的费用花超了,由医院自己承担,节余了,也归医院所有,倒逼医院精细化管理,合理使用医保资金。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DIP更加注重对大数据的应用,管理成本更低,耗费的时间更短,效率更高,推行难度相对较低。


医保基金的支付方式直接决定着医院的对诊疗项目的态度,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从试点正式走向全国,意味着整个医疗市场从准入到临床使用再到医保报销背后的逻辑都将被重新定义。


文件显示,将从统筹地区、医疗机构、病种分组、医保基金四个方面分阶段实现DRG/DIP支付方式全面覆盖。


这种分阶段进行的方式使得改革更容易推进,也意味着首批进行改革的地区和病种相关市场将最先受到影响,后改革的会有更多的喘息空间。不过基本趋势已经明确,改变迟早会发生。


统筹地区方面,要求在2019-2021年试点基础上,按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年进度安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别启动不少于40%、30%、30%的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付费。以此实现2025年全面覆盖的目标。


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需按三年安排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40%、30%、3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


虽然说从规定来看,统筹地区和医疗机构第一年的任务量比较重,但是考虑到以往试点已经有一定基础,因此也不必过多焦虑。


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


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30%、50%、7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


与覆盖面相反的是,病种和医保基金的支付改革进度安排则是完成速度越来越快,因此或许越往后市场的压力会越大。



02


药企如何应对



早在2018年底,国家医保局刚成立不久就正式启动DRG付费准备工作,并于2019年5月公布29个省30个国家试点城市名单。

到了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又颁发了《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引入DIP的概念。据梳理,DIP试点覆盖了27个省71个城市,方案要求2021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

经过了将近三年的试点,医保局终于决定将DRG/DIP付费方式改革推向全国。对于全国各级医院来说,这一文件无疑将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位于产业链上游的药企,经营逻辑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比控制药占比、限制辅助用药等政策,DRG/DIP将成为更加有效的控费手段,性价比成为医疗机构做决定的首要考虑因素。这一背景下,预计辅助用药市场将进一步萎缩,一些临床疗效并不明确的药物会加速退出市场。


想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下站稳脚跟,药企从推广到研发都需要进行一定的转变。


对于已有产品,药企需要进行真实数据研究来在医院面前提供足够的证据为自家产品站台,在研发新产品时也需要注意新产品的临床价值。


和市场现有品种相比,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否有所提高,治疗费用能否进一步压缩是后续入院的关键。在此基础上,一些临床尚未解决的需求将成为研发的重点领域。


在DRG/DIP引导下,医院有更强更直接的动力筛选最优质的产品,药企也需要注重产品药物经济学指数的提升,并学会将自身优势展现在医疗机构面前。


因此,除研发外,药企的市场推广的思路也需要转变。


如果说,传统医药代表只是介绍产品的基本信息,未来的医药推广人员要搞懂DRG/DIP的相关名词,在与医生沟通时结合考核评价的指标,介绍为什么自己所推广的产品在整个疗法中性价比更高。


这对医药代表们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是了解自家产品已经远远不够,还要在整个市场情况、医保费用计算等方面补课。“推广润滑剂”失效后,医药代表也将进一步回归职业的根本,医药推广的专业度进一步提升。


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在带量采购常态化开展,各大药企纷纷裁撤销售代表的时代背景下,新要求也意味着新需求和新机会。


对于药企来说,储备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推广人才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处在被淘汰边缘的医药代表或许也可以从这里找到新的发展空间。



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


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医保发〔20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的要求,总结推广2019-2021年DRG/DIP付费国家试点的有效做法,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参保人权益,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开展技术指导、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并加强对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的总结宣传,充分展现改革惠及人民群众、引导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以及促进医保基金提质增效的重要意义。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动态、成熟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9日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在三年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基础上,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分期分批加快推进,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开展DRG/DIP付费方式改革工作,先期启动试点地区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协同推进医疗机构配套改革,全面完成以DRG/DIP为重点的支付方式改革任务,全面建立全国统一、上下联动、内外协同、标准规范、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


二、工作任务


聚焦抓扩面、建机制、打基础、推协同四个方面,分阶段、抓重点、阶梯式推进改革工作,加快扩面步伐,建立完善机制,注重提质增效,高质量完成支付方式改革各项任务。


(一)抓扩面:实现四个全面覆盖。


狠抓统筹地区、医疗机构、病种分组、医保基金四个方面全面覆盖,推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从局部向全面、从部分到全体、从粗放式向精细化纵深发展。


1.抓统筹地区全面覆盖。在2019-2021年试点基础上,按2022年、2023年、2024年三年进度安排。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别启动不少于40%、30%、30%的统筹地区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并实际付费。鼓励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提前完成统筹地区全覆盖任务。


2.抓医疗机构全面覆盖。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40%、30%、3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


3.抓病种全面覆盖(原则上达到90%)。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70%、80%、9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鼓励入组率达到90%以上。


4.抓医保基金全面覆盖(原则上达到70%)。统筹地区启动DRG/DIP付费改革工作后,按三年安排实现DRG/DIP付费医保基金支出占统筹区内住院医保基金支出达到70%,每年进度应分别不低于30%、50%、70%,2024年启动地区须于两年内完成。鼓励超过70%的基金总额预算覆盖率。


(二)建机制:建立完善四个工作机制。


通过DRG/DIP付费改革,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管用高效的支付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是支付方式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支付方式改革的应有之义。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应牢牢抓住机制建设这个核心,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突出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不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内涵式、精细化发展。


1.完善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机制。突出病组(病种)、权重(分值)和系数三个核心要素,建立完善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并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标准和流程规范。加强病组(病种)管理,以国家分组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维护和调整病种分组,使之更加贴近临床需求,贴近地方实际,更利于开展病种费用结构分析;加强病组(病种)权重(分值)管理,使之更加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更加体现公平公正;加强医疗机构系数管理,有效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促进医疗服务下沉,促进分级诊疗,大幅提高医疗服务资源和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2.健全绩效管理与运行监测机制。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效果评价考核,不断提高有限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各地要基于DRG/DIP付费改革,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并充分利用考核评价成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发挥医保支付“牛鼻子”作用。按照DRG/DIP付费国家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要求,围绕DRG/DIP付费全流程管理链条,构建“国家-省-市”多层次监测机制,加强数据分析,优化工作流程,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管用高效的监测体系。


3.形成多方参与的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各地要建立相应技术评价与争议处理机制,形成多方参与、相互协商、公开公平公正的医保治理新格局,要立足当地实践,建立完善争议问题发现、研究解决和结果反馈机制,加强专业专家队伍建设、评议机制建设,支撑病种、权重(分值)和系数等核心要素动态调整,形成与医疗机构集体协商、良性互动、共治共享的优良环境。


4.建立相关改革的协同推进机制。各地要相应完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病种分值付费等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减少直至取消具体医疗机构年度绝对总额管理方式;要协同推进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机制改革,加强各种支付方式的针对性、适应性、系统性;在DRG/DIP政策框架范围内,协同推进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打包”付费;探索中医药按病种支付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要建立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政策措施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正向叠加效应。同步加强支付审核管理,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打基础:加强四项基础建设。


支付方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战略任务,必须加强基础支撑。要牢牢抓住专业能力、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和示范点四项建设任务,夯实基础,确保支付方式改革行稳致远。


1.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区分级开展分管领导、处(科)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要规范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保证培训规模,确保培训质量。要建立干中学、学中干的良性互动机制,完善交叉评估交流与集中调研机制,国家医保局每年组织1-2次交叉调研评估活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指导,分级组织开发培训课件,培养相对固定、讲解能力强的培训人员。实施双百计划,国家医保局每年培训省级骨干100人(含省级医保局分管领导、医药处负责人、业务骨干各1人);地市业务骨干100人(新启动改革地区各1人)。各省级医保局负责加强本省域支付方式改革培训。


2.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制定DRG/DIP相关信息系统标准和规范,着重保障DRG/DIP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科学性、兼容性以及信息上下传输的通畅性,发布全国统一的DRG/DIP功能模块基础版。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基础版本,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设置DRG/DIP功能模块的规则、参数,并做好与国家平台的对接、传输、使用、安全保障等工作。各统筹地区要在启动改革第一年完成相应功能模块落地应用,并持续完善。


3.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国家医保局组织力量,开发和完善DRG/DIP付费改革技术标准和经办流程规范,明确改革方向、步骤和路径,明确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重点、主要内容、注意事项、建设标准等。省级医保部门按国家医保局统一要求,完善本省域范围内技术标准和经办流程规范,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落地落实;强化协议管理,在协议中明确DRG/DIP付费预算管理、数据质量、支付标准、审核结算、稽核检查、协商谈判、考核评价等要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在DRG/DIP付费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并提出具体处理办法;不断提高本省份各统筹地区改革质量和效率,提高付费方式改革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4.加强示范点建设。国家局在前三年试点基础上,通过试点城市自愿申报,评选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示范点。示范点要发挥典型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在落实标准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开展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引领改革向纵深发展。开展示范医院建设,调动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的积极性。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示范点建设的指导和督导,组织统筹地区开展示范医院建设,开展示范医院申报、评选、宣传等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推协同:推进医疗机构协同改革。


支付方式改革直接作用对象是定点医疗机构,要最大程度争取医疗机构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促进医疗机构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保证DRG/DIP付费改革在医疗机构顺利落地,并得到多方认可,实现预期改革目标。要引导和协调医疗机构重点推进编码管理、信息传输、病案质控、内部运营机制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协同改革,做到四个到位。


1.编码管理到位。全面推进标准化是医保部门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DRG/DIP付费改革的重要支撑。要确保国家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全面落地,重点优先实现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编码的落地应用,并使用医保标准编码,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上传统一的医保结算清单。


2.信息传输到位。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全面传输DRG/DIP付费所需信息是支付工作开展的基础。各统筹地区要指导、督促辖域内医疗机构对标国家标准,组织力量校验医保结算清单接口文档及各字段数据来源,梳理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项的逻辑关系和基本内涵,做细医保结算清单贯标落地工作,落实DRG/DIP付费所需数据的传输需要,确保信息实时传输、分组结果和有关管理指标及时反馈并能实时监管。


3.病案质控到位。病案管理是DRG/DIP分组的核心。要引导医疗机构切实加强院内病案管理,提高病案管理质量。各统筹地区可以支持和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发病案智能校验工具,开展病案质量专项督查,提高医疗机构病案首页以及医保结算清单报送的完整度、合格率、准确性。


4.医院内部运营管理机制转变到位。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引导医疗机构改变当前粗放式、规模扩张式运营机制,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更加注重内部成本控制,更加注重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付费机制、管理机制、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等引导作用,推动医疗机构内部运营管理机制的根本转变,在促进医院精细化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三、工作要求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环节,是深化医疗保障改革、推动医保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把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充分把握DRG/DIP付费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理、业务流程、标准规范,确保思想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领导,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调度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规划信息、筹资待遇、价格招采、基金监管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目标任务、路径方法和各自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推进方案,完善工作机制。


省级医保部门是三年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按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具体行动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质量要求,于12月31日前报国家医保局。要认真总结三年试点经验和成绩,研究分析问题,在推动先期试点工作做实做细做精过程中,不断完善DRG/DIP付费工作机制,提高支付方式改革绩效,并做好示范引领和推广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建立工作交流、调度和督导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改革任务。


(三)加大落实力度,确保改革见效。


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在支付方式改革落地中的重要作用,省级经办机构要切实落n

实责任,指导和组织地市级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支付方式经办管理规程和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方式经办管理规程,规范流程、统一标准,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支付方式改革涉及多方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要加强效果评估,讲好改革故事,用事实讲道理,用数据讲效果,及时宣传支付方式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展现改革惠及人民群众、引导医疗机构加强管理以及促进医保基金提质增效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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