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33
  • 2742742
  • b1
今天是
陕西省医药协会2021年药品生产智慧监管模式及...
第二届陕西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生态论坛企业招商...
陕西省医药协会关于杨志芬等10位同志政工专业...
【陕西省医药协会 陕西省药学会】关于表彰202...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陕西省公立医院第二批...
【第二轮】关于举办2019年西部药学大会“医药...
关于举办2019年西部药学大会“医药产业发展”...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陕西省公立...
关于陕西省医药协会第三届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陕西省卫计委】关于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 国家政策

《CFDA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


来源: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7年3月1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及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切实提高审评审批效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下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药品行政审批决定,调整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
    一、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
    二、药品补充申请审批决定(含国产和进口);
    三、进口药品再注册审批决定。
    其他药品注册申请的审批决定,按现程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
    调整后的审批决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人签发。申请人对审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药品监管相关规章中审批程序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